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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回人一般只与同教人结婚。《古兰经》规定:“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,直到他们的信道。”“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,直到他们信道”。刘智《天方至圣实录》云:“择配以三:教门也,根基也,贫富相等也。”⑤所谓“教门”,就是说要与信仰相同的人成亲,不要与信仰不同的人成亲。若要与外教人结亲,则须先使对方改奉伊斯兰教。在历史上,凡是回男娶汉女的,女方大都随夫改奉罗斯兰教。凡是回女嫁汉男的,汉男也多改奉伊斯兰教。前述李贽二世祖林驽,就是因娶“色目女”而成为回回的。不过汉男娶回女的较少,回男娶汉女的则随处可见。 由于传统习惯影响,加上统治阶级挑拨离间,回、汉隔阂,以致在有些地区出现不同辈结亲或亲上加亲现象,致使人口发育和生理素质受到严重影响。例如在泉州一带,就有同胞姊妹嫁后成兄嫂、弟妇的。也有在家是姐妹,嫁后成叔母、侄妇的。至于姑、姨表结亲现象,更是屡见不鲜。⑥在甘、青地区,旧社会由于受门宦制度影响,教派与教派、门宦同门宦之间,也有不通婚的。如伊里瓦尼派与各门宦不通婚,而赛来奉耶派,又与伊里瓦尼派不通婚。结果,使结亲范围更加缩小。 (三)丧葬 回回人提倡薄葬。当人病危将死时,便要请阿訇或有威望的人念“讨白”,意谓忏悔词,以向“安拉”表示“悔罪”。⑦当其咽气后,则要将“买提”(尸体)置于厅堂中的床上,将原有衣服脱去,用净水加以洗濯,并用白细布自下而上包裹,然后盛入木匣,送往埋葬。①葬时由参加送葬群众站“正那则”,意谓代亡人拜主。但禁止排列供品敬奉。自病人咽气之日起至送葬,遗体一般不得过3日。3日内死者家属不动烟火,吃食俱由亲友邻居赠送。按伊斯兰教规定,死亡是真主赐福往天堂,俗称“归真”;故亲属不得悲哭。行土葬,一般都葬于公共墓地中。送葬时,要以钱散给贫人,谓之做好事。富者多散,贫者量力而行。葬后7日、40日、100日、周年、3年,及生、逝之辰,均行纪念之礼。 (四)回回饮食 主要食米、面。有蒸馍、烙饼、馕、包子、饺子、汤面、拌面等食物。逢年过节,喜食油香、馓子及各种油炸食物。肉食主要是牛、羊肉、鸡肉、鱼肉。但禁食猪肉。因猪形象丑陋,“其性贪,其气浊,其心迷,其食秽”②。被认为是秽物,故禁止。明代时,因明朝政府在东南沿海地区,推行“反色目人”运动,致使当地回回人惨遭摧残和屠杀。于是,有的人逐渐为汉族所同化,例如福建晋江地区的回民就是如此,他们也与当地汉族一样养猪和吃猪肉。③但这是个别地方的特殊现象。 禁烟、酒。在回回人心目中,酒和烟无论对人和社会,都有害而无利,是孳生邪恶与逸乐的根源。马注《清真指南》说:“盖谓酒乃是恶之媒,邪魔入罪之根,古来丧国倾家,败伦灭理者不可胜纪。奉主禁谕,所以清蒙晦,禁逸乐,斩万罪之源也。”④他在论及烟时又指出:“西域俗名坦芭菇,缘乃母鲁得以火柴架烧倚布喇希默圣人,命男女行奸魇之,遗精始生”。“吃烟之人,地为之做歹堵挖,不受主之慈悯”⑤。显而易见,他认为烟、酒是与伊斯兰教教义不相容的。 禁食马、驴、骡、虎、狼、狮、豹、熊、猴、狐、鼠、犬、雕、鹰、鸦、鹊等动物。因为伊斯兰教教义认为,人们的饮食,是可以颐养情性的。食生性良善的食物,便可增益人的善性;食生性恶浊的食物,便会滋长人的恶性。是以果、谷、瓜、蔬之属,俱可食。而禽兽之属,性纯吃草谷者可食,性不纯而食秽污者不能食。牛、羊、骆驼“具纯德”,可以食。马、驴,以“性有不善”,不可食;骡是马、驴乱群而生,也不能食;虎、狼、狮、豹性“暴恶”,熊、猴、狐、鼠性“顽滑”,犬性“贪污”,雕、鹰、鸦、鹊肆侵夺,故皆不可食。⑥ (五)回回禁忌 禁忌:食一切动物的血和自死动物;吃蒸馍和烙饼等时用嘴咬;在所用水井、水塘用手取水;将取水器中水倒回井和水塘;在水井、水塘附近洗涤衣物和蔬菜;在果树下、水沟旁及河边大、小便;在人前袒胸露臂;在背后议论和诽谤别人;算卦、相面和赌博;放高利贷、偷盗和抢劫;崇拜偶像等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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